辽住建科〔2020〕2号
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《机械喷抹石膏
砂浆技术规程》的公告
由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《机械喷抹石膏砂浆技术规程》,业经审定,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,编号为DB21/T 3230-2020,现予发布,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。
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,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2月14日
1 总 则
1.0.1 为推广使用新型抹灰材料和先进机械喷抹施工工艺,规范机械喷抹石膏砂浆抹灰工程的设计、施工与质量验收,做到技术先进、安全适用、经济合理、确保质量,制定本规程。
1.0.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及既有建筑室内墙体和顶棚的抹灰工程。
1.0.3 机械喷抹石膏砂浆抹灰工程的设计、施工与质量验收,除应符合本规程外,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、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2 基本规定
3.0.1 石膏砂浆抹灰工程应采用节能、节材、利废、性能稳定、对人体无危害以及对环境无污染的材料,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、限制使用的材料。
3.0.2 石膏砂浆抹灰工程应采用预拌砂浆,不得采用现场拌制砂浆。
3.0.3 按石膏砂浆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可分为普通抹灰、高级抹灰两个抹灰等级。
3.0.4 石膏砂浆抹灰施工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:
1抹灰层厚度不大于 5mm 时,应采用手工抹灰施工工艺、机械喷抹施工工艺;
2抹灰层厚度大于 5mm 时,宜采用机械喷抹施工工艺,可采用手工抹灰施工工艺;
3手工抹灰施工工艺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 的要求,机械喷抹施工工艺宜符合本规程第 6.5 节的要求。
3.0.5 机械喷抹设备应满足机械喷抹工艺要求和规程附录B 的要求,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3.0.6 不同材质的基体或基层交接处,应采取防止石膏砂浆开裂的措施。
3.0.7 抹灰层与基体或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。
3.0.8 石膏砂浆抹灰层的外表面,可采用面层石膏砂浆饰面、涂料饰面、壁纸(布)饰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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